联系方式
- 手机:137-6158-8383
- 电话:137-6158-8383
- Q Q:
- 邮箱:137-6158-8383
- 地址:青岛市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
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23-07-11nbsp; 点击量:593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十至七十二条规定: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,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。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、被调查人、记录人签名或盖章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,注明证据的名称、收到的时间、份数和页数,由青岛外遇调查取证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经过庭审辩论、质证。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,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,需要出示的,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
推荐产品 MORE+
推荐新闻 MORE+
- 协议离婚怎么分割企业产权 2026-01-19
- 微信转账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2026-01-19
- 如何处理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 2025-12-13
- 婚内无财产怎么界定 2025-12-13
-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该如何处理 2025-11-18
- 青岛侦探事务所:在法院提供假的证据承担什么责任 2025-11-18
- 青岛出轨取证:起诉前原告已经去世怎么办 2025-08-27
- 青岛市私家侦探:房屋继承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2025-08-27
- 青岛婚外情调查:起诉离婚不涉及财产费用多少 2025-08-12
- 净身出户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2025-08-12


